公示公告
绵阳市财政局公开征求《绵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7-12-11
  为规范绵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起草了《绵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12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绵阳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联系人:文树恒

邮箱:609653375@qq.com

附件:《绵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

绵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 ),参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和《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文资〔2015〕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产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文产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市文广新局负责项目的征集、初审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 文产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是:

(一)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促进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壮大。

(二)对文化创意生产等给予支持,并注重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对文化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融资等经济活动给予支持。

(四)对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事项给予支持。

第五条 文产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所需资金给予一定的无偿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贴息金额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贴息资金实行先支付后补贴。文化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补贴。

(三)绩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企业(单位)、优秀文化产品根据绩效给予奖励。

(四)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每年6月底前,市级主管部门参照当年中央、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结合绵阳实际印发当年文产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市级文产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文产资金申报程序:市级项目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文广新局;县市区(园区)所属项目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文广新局。

第八条 文产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

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等材料的复印件等。

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申请绩效奖励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市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文产资金支持项目审核程序。市文广新局根据市级相关单位和县级主管部门申报情况,以及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入库情况进行初审;市委宣传部组织市级主管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复审,组织实施项目答辩和实地考察,研究制定文产资金安排方案。

必要时,市级主管部门可聘请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支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将文产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下达经费预算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文产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做好文产资金支持项目跟踪管理和验收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支持项目自评报告报送市文广新局。项目自评报告应重点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文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 、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文产资金申报、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文产资金按项目进行专账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文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